近作者的原意。他指出对相关文献的仔细判读当然是一个非常必要的途径,但是其重要性不能被过份夸大。其原因在于所有对本文的再诠释都必然是基于某种对原文的选择阅读(textualsuppressions),这几乎是重现作者原旨的必要途径。但是如果仅止于此的话,这样的再诠释常常会有见指忘月的反效果。因为再诠释者会为了克服文本的内在不一致而忽略了外在的一致性--亦即原著写作当时的意识形态脉络(ideologicalcontext),其结果常常是:虽然这样的再诠释的确给了原著一个更首尾一致的理解,然而当把这样的诠释放到更大的思想史(intellectualhistory)架构中时,反而会让原著与此历史架构格格不入。在斯金纳的另一篇文章中23,就可以看出这种诠释法的局限。以霍布斯为例,如果以沃伦德为首的本务论式自然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霍布斯根本就不会成为当时备受争议的人物;所有围绕着他所起的辩论都会失去意义。在这篇文章里,斯金纳先以无与伦比的充足史料,说明霍布斯的思想在当时并非孤立无援的。虽然已有许多研究讨论他与当时的反对派(特别是反对“无神论”的教士们)间的对立,但是几乎没有人讨论他在当时的同志们之间的相同点。接着斯金纳指出霍布斯与敌对者间的辩论,恰好就是针对着霍布斯的自然法的新诠释而发:反对者反对的正是其自然法中的无神论。斯金纳因此质疑:如果沃伦德等人对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的诠释是合乎当时的思想史脉络的话,那么这场辩论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因为赞同者无从赞同而反对者也无从反对起。从历史脉络的一致性来看,斯金纳认为沃伦德等人对霍布斯的自然法诠释是不恰当的。
四结论
萧高彦曾经很精要地指出霍布斯对当代共同体理论的贡献:一是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笔下的国家最大的区分在于“秩序”,但这个秩序并不带有古典理论中的更高目的,这个对国家的中立性基础(neutralground)之强调,是其对近代国家学说的一大贡献;另一则是,尽管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伟大的界定者”24,但此种界定能力也仅限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领域中,换句话说,在公共事务之外,只要不违反“利维坦”般的国家的命令,个人便享有自由,这可看出近代消极自由(negativefreedom)的雏形25。《利维坦》不仅指出了国家之所以必须存在的理由,更指出了生活在其中人们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一切都已成为今日国家理论中不可或缺的前提,奠定了近代“自由”概念的基础。这些都是霍布斯对今日政治理论的伟大贡献。
原载于《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1年12月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页142-150。
注释
1;25萧高彦:《共同体的理念:一个思想史的考察》,《台湾政治学刊》,创刊号(台北:台湾政治学会,1996),页266-67;268-69。
2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是西洋政治思想史学界对霍布斯(尤其是对《利维坦》)的通说。参见GeorgeH.Sabine,AHistoryofPoliticalTheory,4thed.,revisedbyThomasLandonThorson(Hinsdale,Ill.:DrydenPress,1973);C.B.Macpherson,ThePoliticalTheoryofPossessiveIndividualism:HobbestoLocke(Oxford:ClarendonPress,1962);LeoStrauss,ThePoliticalPhilosophyofHobbes-ItsBasisAndItsGenesis,trans.ElsaM.Sinclair(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2);MichaelOakeshott,HobbesonCivilAssociation(Oxford:BasilBlackwell,1975).
3;14陈思贤:《“个人自由”或“公共权威”——简论区克夏诠霍布斯》,《政治科学论丛》,第五期(1994),页87-97;89-97。
4 同注2Sabine,页458-59。
5;9;20陈思贤:《从王治到共和——古老习惯、自然权利、公民道德与三次英国革命》(板桥,台北县:作者自印),页19-29;22-23;33。
6霍布斯的理论明显为保皇派辩护,因此受到议会派抨击乃属必然。但是何以保皇派也不领情?这是因为从其观点来看,霍布斯的看法非但无法为王权至上的概念辩护,相反地还会削弱王权的合法性。当时保皇派中对霍布斯抨击最力的是海德(EdwardHyde)、克拉伦登伯爵(EarlofClarendon)。他指出“利维坦”所认可的主权必然是拥有力量(power)的。换句话说,不可能存在合法但是无能的主权者。然而这样的说法不但无法说明国王的权威来源,反而证明了有力者(例如内战中的反叛者克伦威尔[OliverCromwell])才是合法的英国主权者。如此一来,"利维坦"不但不能巩固内战时查理一世的王权,反而是为克伦威尔的统治做辩护(因为他是当时英国政坛的实力派)。因此保皇派主张以古宪法学说来巩固王权,如此可以将王的合法性与其力量脱钩。参见PerezZagorin,“ClarendonandHobbes”,JournalofModernHistory57,no.4(1985):593-616。
7;8;12华特金斯著,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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