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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理想与现实的两维透视
[时间:2008-10-25|作者:卜广庆|来源:5757.Net]
内容提要 理想形态的责任政府构筑在共和、民主、宪政及法治的理念基石之上,承载了民众对政府的价值期盼。现实形态的责任政府正经历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但不论是传统的责任政府还是现代的责任政府,都存在着难以规避的责任瑕疵。对于当前中国式责任政府的建构而言,加强责任制度建设是关键。 关键词 责任政府 理想 现实 责任制度     责任政府的理想形态与现实形态之间存有二元张力: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冲突。由于理想导航功能的存在,使得现实形态的责任政府有着不断变革与完善的必要,并使理想形态的责任政府彰显出渐进获致的过程。本文基于责任政府理想形态与现实形态之间的张力运动,在梳理责任政府理论源流的基础上,描绘责任政府的价值外观;在剖析责任政府历史演进的同时,揭示责任政府存在的责任瑕疵;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生态下,探求中国式责任政府的建构路径。     理想形态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石与价值外观     学术界普遍认为: 责任政府是民主理念的必然逻辑。这诠释了责任政府并非人们一厢情愿的简单臆断,而是植根于一定的理念之上。责任政府的理念有四重源流:共和、民主、宪政及法治。共和理念的价值内核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国家的公共性; (2) 政治权力的共有性; (3) 通过和平的方式参与政治事务与解决政治纠纷。国家的“公共性”意指天下为公,即国家的本质是“人民的公共事务”。“人民的公共事务”诠释了国家既不为一人(君主) 、少数人(贵族) 利益服务,也不为多数人(穷人) 利益服务,而是谋求公共利益和共同福祉。国家谋求公共利益和共同福祉的定位,隐含的逻辑则是“公域”与“私域”的分离——不仅将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进行有机剥离,而且设定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轨道。政治权力共有性的强调,目的在于反对君主和教会的“天然统治权”。     由此,一者,划清了共和政体与神权政体以及君主政体的边界;二者,揭示了政治权力的开放属性:公共权力意味着非为一人或少数人所把持的权力,而是社会共有的权力,因此政治权力理所当然地应向所有国民平等开放。和平方式的提倡,一方面,避免了利益争夺的武力倾向;另一方面,伸张了民众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等权利。综上可见,共和理念框定了政府责任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与共同福祉;固化了政府责任的承载领域:公共领域而非私人领域;明晰了政府责任的终极目标:维护人民的自由权利。     民主理念的精髓主要表征在三个方面: (1) 人民主权;(2) 政府治权及合法来源; (3) 多数决定原则。人民主权定格了主权的至上权威及其归属——国家的最高权力,并由人民自己掌握和直接行使。政府治权的属性是由主权派生而来的,人民赋予是其唯一的合法来源。多数决定的原则,一方面,通过投票方式使民意清晰化,便于政府依据民意决策;另一方面,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合法机制。政府治权的拥有,是通过缔结社会契约的方式实现的。社会契约的缔结表现出四方面的积极意义: (1) 主权在民的合理性。政府一切行为的物质支撑仰赖于民众的纳税行为,因此,作为物质基础提供的对价,人民获得了主权性权利。(2) 人民具有了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权利。因为“一项契约的本质形式不在于我向你承诺做某事,而在于我同意你将因此而获得要求我为你做某事的合法权利”。(3) 确定了治权者依据主权者意志行事的规则,即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以民意为依归。(4) 作为前一项的消极后果,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民主政体下,“没有人能够自立为皇帝或国王,人民提升某一个人使之高于自己,就是要让他依据正确的理性来统治和治理人民,给予每一个人他所有的,保护善良的人,惩罚邪恶的人,并使正义施行于每一个人。但是如果他妨碍或搅乱了人民建立他所要确立的秩序,也就是违反了人民选择他的契约,那么人民就可以正义而理性地解除服从他的义务。因为是他首先违背了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信仰”。由此可见,民主理念构筑了三重责任防御体系:一者,人民与政府间的权力委托关系,凝固了政府“人民公仆”的本质。二者,“手中握把米,不愁鸡不理”的权力设定,迫使政府不得不坚守为民服务的责任本位。三者,服从义务解除权的享有,民众获得了对不履行契约责任的政府行使“革命”的权利。     宪政及法治的逻辑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民权的保护,二是政府权力的限制。就民权的保护而言,宪政及法治理念基于法律主治的精神,伸张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财产、自由等权利;就政府权力的限制而言,宪政及法治理念立足无赖推定,防范政府为恶的可能。对前者而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不仅规定对公民私人权利的保护,而且将公民权利划分为两类——公民处理私人事务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权利运行按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对后者而言,宪法是“一组具体说明政府界限和条件的规则集”,不仅勘定政府权力的活动空间,而且对政府如何行使权力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从法不规定皆禁止的原则。可见,宪政及法治理念的功用主要凸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政府扩张权力的欲望,目的在于将政府纳入法律化的程序,从而敦促政府奉行法治、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宪政及法治通过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具体制度的架构,主旨在于“限政”,防止政府滑入专制的泥沼,从而打造有限及有能的政府。两重功用的发挥,不仅规约了政府责任行为,而且使民众对政府责任的适当履行有了合理预期。     四维理念对于打造责任政府的有益贡献在于:民主理念诠释了政府为什么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共和理念阐明了政府在什么领域承担责任的问题;宪政及法治理念不仅解释了政府通过什么路径履行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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