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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研究
[时间:2008-10-21|作者:孙兆力|来源:5757.Net]
(一)分业经营的根基开始动摇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二)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见下表)[1]:
    
控股公司
  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保险业务
    信托
中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
信诚人寿
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光大集团
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
 
光大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
  中银国际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西敏证券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
  国通证券
 长城证券
 
 
山东电力集团
华厦银行
  蔚保证券
  湘财证券
 
 
 英大信托
 
此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的经营也已经涉及到了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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