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发觉的,并且行为人知道这一点或者他通过对实际情况理智的估计应当考虑到的是不能免责的。在税收短少已经发生或者税收好处已经被取走,行为人在被逮捕之后,也只有当他逃避的税收在财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回后,才能免除刑事责任。对于税收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代理人,规定了他们只有在及时合法地报告了法律规定的内容之后,才能免除刑事责任。
德国税法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职业性、暴力性和团伙性走私行为以及税收窝藏行为均属于税收犯罪的内容。德国税法上所说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禁止性规定,进口、出口或者转口有关物品的行为。它与偷逃税收罪的规定一样,采取的是空白罪状的形式,对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和涉及的有关物品,需要通过有关法律来进一步明确。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照具体禁止进出口和转口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具体的禁止进出口和转口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则按照偷逃税收罪处罚。对于职业性地偷逃进口税或者职业性地违反垄断法规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对于在偷逃进口税或者实施禁止性行为时,亲自或者其他参与人使用了射击武器;或者在偷逃进口税或者实施禁止性行为时,亲自或者其他参与人使用了武器或者其他工具或者手段,通过暴力或者威胁通过暴力阻止或者克服他人的抵抗的;或者作为持续实施偷逃进口税或者禁止性行为的团伙成员,帮助其他团伙成员实施这种行为的,德国税法明确规定都必须受到刑法处罚。这里的团伙,刑法界一般认为不仅包括德国刑法典第129条意义上的犯罪组织,只要其持续实施偷逃进口税或者禁止性行为,而且包括在实施犯罪之前或者实施犯罪期间,明示或者默示地纠集起来的2人以上的松散组织。这两个人可以是夫妻,只要他们以实施这种犯罪为目标。团伙中的第2个人可以是未成年人。任何购买、取得因偷逃消费税或者关税或者事实禁止性行为而获得的东西或者货物,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的都应以税法第374条规定的税收窝藏罪处罚;如果以犯罪为业的,则应当依照职业性走私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犯偷逃税收罪、违反禁止性规定罪、税收窝藏罪或者包庇犯上述各罪的行为人,除了判处监禁和罚金等主刑外,还可以附加剥夺犯罪人担任公职的能力和权利,参加公共选举的能力和权利。另外,可以没收在偷逃税收罪、违反禁止性规定罪和税收窝藏罪中涉及到的物品、货物和其他东西,以及实施犯罪中使用的运输工具。偷逃税收罪还可以附加判处吊销犯罪人的驾驶执照和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保安处分。
由于德国税法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联邦法律和欧洲共同体法律规定的税收以及税收优惠,只要这种税收和税收优惠是由联邦财政机关或者州的财政机关管理的。税法的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税收,因此当行为涉及偷逃欧共体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或者联系国管理的进口税时,德国的刑事管辖权不受犯罪地点的限制。
德国税法明确规定,对税收犯罪的调查由德国的财政机关负责,这里的财政机关包括海关总署、财政局和财政部。在对税收犯罪的调查过程中,财政机关可以随时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也可以随时将案件收由自己调查。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都可以与财政机关协商,将案件重新交回财政机关调查。总的看来,在对付税收犯罪方面,德国的财政机关可以看成是德国检察机关的代理和下级。当财政机关依照税法对税收犯罪进行独立调查时,其行使检察机关的权力和承担该机关的义务,包括有义务收集行为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有义务在具有法定不予追究情节时停止刑事调查;有权依法要求其他公共机关提供情况或者自己进行有关的调查;有权讯问被调查人等等。在独立调查完毕时,如果不能提起公诉或者不存在法定的终止案件的其他情况时,财政机关就必须停止调查,否则案件就必须移交检察机关。但如果财政机关所独立调查的税收犯罪属于轻罪,通过“处罚令程序”来处理是合适的时候,财政机关可以在检察机关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出案件进入“处罚令程序”的申请。此外,对于没有人可以追究或者判决时,或者刑事调查程序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停止时,财政机关有权独立向法院申请单处追缴或者没收。如果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财政机关可以独立调查的,德国的财政机关就只享有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警察的权力和义务,包括有义务及时依法调查税收犯罪行为;有义务在税收犯罪的调查中接受检察机关的请求和委托,在税收犯罪人犯有其他罪行时,就税收犯罪进行调查;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查封、扣押、搜查、检验以及其他德国刑事诉讼法允许为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在检察机关或者警察对税收犯罪进行调查和审问时,财政机关有权参加调查。有关调查和审问的地点和时间应当及时通知财政机关。在调查和审问时,应当允许财政机关的代表向被调查人、证人和专家发问。
无论对税收犯罪的调查是财政机关、警察还是检察机关进行,案件都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撤消。对于因“情节显著轻微”而撤消的案件,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当经过法院批准。但德国的税法规定,偷逃税收的数额轻微或者不当获得的税收利益轻微的,如果行为人的罪责轻微因而不存在刑事追究的公众兴趣的,可以不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而终止调查。此外,对于税收犯罪案件,不适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在法院与被告都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安排被告赔偿损失、向公共福利机构或者国家财政交付一笔金额等条件取消公诉,或者在提起公诉之后,经检察院与被告同意,法院可以依照同样的条件撤消案件”的规定。
从总体上看,由于税收犯罪是属于直接危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经济犯罪,受到了德国刑法界的特别重视,因此税收刑法也发展成为德国经济刑法中最为完善的部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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