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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犯罪现行刑事对策概览
[时间:2008-10-30|作者:徐振华|来源:5757.Net]
税收犯罪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经济犯罪形态,因税收犯罪所造成的税收流失也极为惊人。这种犯罪的有形被害者是国家的税收,但在事实上,所有的社会全体,亦为其无形的被害者。[1] 与其它犯罪现象一样,税收犯罪产生原因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其中既有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制等因素,又有心理、生理、行为的因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消极因素,又有积极、健康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整合地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另外,由于税收犯罪在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属于法定犯范畴,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因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认识,与那些无需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性质便很明显的自然犯是相对应的,它们的这一特征,对其发生的原因有着很大影响。税收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防治的措施必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税收犯罪的防治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便是刑法手段,且刑法本身应该做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这一要求本身则涵盖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的内容,这种刑法手段在理论上通常被称之为刑事对策。
    刑事对策不同于刑事政策,后者是指国家基于指导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而制定的方略,是一个国家政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制的灵魂,它对刑事对策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刑事对策也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从刑事立法方面看,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必然受着特定的刑事政策的指导,而刑事政策必须也只能通过刑事法律来具体体现。从刑事司法方面看,国家在一定的刑事政策的支配下创制了刑事法律,这只是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条件,要真正达到创制刑事法律的目的则必须通过刑事法律的具体实施来实现,正是在刑事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决定意义。事实上,一个国家所奉行的刑事政策它始终影响着司法人员。例如,如果国家的刑事政策选择了报应刑的价值取向,那么法官在进行刑罚裁量时就会根据行为人已犯之罪选择具有足够严厉程度的刑罚来对其适用。相反,如果国家的刑事政策选择了教育刑或目的刑的价值取向,则法官不会局限于对已犯之罪的考量而一味以报应心态去裁量刑罚。同样,税收犯罪的刑事对策受税收犯罪刑事政策的指导,税收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现于税收犯罪的刑事对策之中。
    各国税收犯罪的刑事对策受制于税收制度,由于各国(地区)税制的不同,在税收犯罪规定以及司法上必然差异很大。
    一、大陆法系国家税收犯罪现行刑事对策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日本,其税收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国家税中有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等直接税和消费税、酒税、关税等间接税。地方税中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等直接税和烟草税、餐厅消费(特别地方)税等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者和税负担税和间接税的比率是7∶3,而国家税在国家预算总收入中约占8成以上。在日本,对税收犯罪采取了在附属刑法中规定的模式,即将税收犯罪规定在具体的税法中。日本的税法是根据不同的税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税收犯罪也分别规定于这两类税收立法之中。
    根据日本的税法,税收犯罪可分为直接侵害税收请求权的偷漏税犯罪、逃税犯罪和妨害正常行使税收请求权的行为且作为处罚对象的税收危害犯罪两大类。偷漏税犯罪包括了狭义偷漏税犯、间接偷漏税犯和不缴纳犯三种。所谓狭义偷漏税犯是指纳税义务者或者征收缴纳义务者基于伪造等其他不法行为逃税或者接受税款退还的犯罪,这是偷漏税犯的典型犯罪类型。对该种犯罪,国家税法中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间接偷漏税犯是指秘密酿酒及走私货物等行为,并产生结果的逃税犯罪。对于这种犯罪,日本的酒税法和关税法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不并科。不缴纳犯是指征收缴纳义务者不缴纳税金的犯罪,它分为薪金征收的场合和特别征收的场合,对该犯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及其并科。而税收危害犯罪包括了单纯不申报犯、虚伪申报犯、不征收犯和拒绝检查犯等几种具体犯罪。单纯不申报犯是指无正当理由在申报期内不提出申报的行为;虚假申报犯是指在申报书中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不征收犯是指负有征收义务者不向纳税义务者征收的行为;拒绝征收犯是指拒不回答税务人员的询问,实施虚假答辩、拒绝、妨碍、回避检查、提出虚假的帐簿等应受处罚的行为。
    另外,在《日本地方税法》中还规定了煽动不缴纳税款罪和抗税罪。前者是指煽动纳税义务人对应申报的纳税标准额不作申报或作虚假申报,或者煽动特别征收义务者不征税金或将已征税金不上缴的行为。对该罪处3年以下徒刑或20万元以下罚金。后者是指为了不作申报或作虚假申报,为了不征收税金或不缴纳税金,施以暴行或胁迫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万元以下罚金。此外还有非法处分财产罪、不实陈述罪和阻碍检查罪。非法处分财产罪也是日本《国税征收法》规定的税收犯罪类型之一。非法处分财产罪指滞纳或占有纳税人财产的第三者,为了免除滞纳处分,对其财产予以隐藏、损害或者伪装财产负担等,进行对国家不利的处分行为。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徒刑或50万以下罚金,两刑可以并处。不实陈述罪是指滞纳者、占有滞纳者财产的第三者、滞纳的债权人或者其他财产关系人在税务征收人员为滞纳处分而检查有关帐簿文件时,予以拒绝、妨碍、逃避或者在其帐簿或文件中进行虚伪记载并出示的行为。对其处以10万以下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日本的税收犯罪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且根据该国刑法第25条规定,“3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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