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宝库:Www.5757.Net
论文范文|作文大全
刑法 您现在的位置: 知识宝库 >> 论文范文 >> 法律论文 >> 刑法 >> 正文
试论刑事内知证据
[时间:2008-10-26|作者:苗勇|来源:5757.Net]
人短裤,用手指捅阴道,又将胸罩翻上,使劲抓了几下乳房,后将死者用衣服盖牢。又回到阁楼上,换下染满血的女装,穿上自己的衣服。在客堂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窃得180元现金,将被害人弟弟的学生证扔在地上,逃离现场。破案后,作案人供述的具体内容,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完全吻合,故均系内知证据。
二、内知证据的特征
上文对内知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为了系统、全面地认识内知证据,应当对内知证据的特征进行研究。显而易见,内知证据的特征表现在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区别上。
1、其他证据可以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存在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中,表现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且必然有一方是犯罪人的供述。刑诉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的“同一”之中。如犯罪人供述的犯罪现场细节与现场勘查相一致,则两者就是内知证据。如果两者之间无“同一”之处,也就不存在内知证据了。
2、内知证据具有保密性。在破案前,内知证据只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不能在群众中传播此类证据的内容,更不能在新闻媒体上报导。假如传播到内知人员的范围之外,进而可能传到犯罪人耳中,则此类证据便失去了“内知”性,犯罪人完全可辩解不是通过作案才得知此情况,而是听说的。此时,这种证据便成为“外知”了。因为,“如果他不能提供细节,或者他可谈的只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情况,他的口供就被认为是可疑的。”(3)
3、内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他刑事证据,虽然都能从某一个方面来证明某一案情。但孤证永远证明不了全案,无论是间接证据也罢,还是直接证据也罢,都少不了用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而内知证据是一组联系证据,表现为犯罪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因此,不存在孤证的情况。更由于,除非犯罪人不作案,便无法知晓案件特有的情况。一旦依法获得了内知证据,便可证明犯罪人的罪行。当一个从未来过本地的流窜案犯,详细地交代了一入室抢劫杀人现场室内的具体摆设,谁还怀疑他就是凶手呢。
4、内知证据所证明的案情具备固有的特点。犯罪人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所特有的。如果不是本案所固有的,非作案人也能想象得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关于这点,上已有述。
有的人认为,细节性也是内知证据的特征,并且是主要特征,故称内知证据为细节证据。其实不然。内知证据固然许多是细节性的,但并非所有的内知证据都是细节。1986年11月8日,在某某市郊区二里沟村南河滩灰渣坡处,发现一具被人卡压窒息死亡的小女孩尸体。后查明死者系该市“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李爱玲。1987年4月7日,某某城区公安局因为一起强奸案将犯罪嫌疑人赵新华刑事拘留。在预审中,赵交代了强奸李爱玲的罪行:“在198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我以问路为名,骗一个十来岁小女孩坐上我的自行车,带到许西附近一个水泵房,把她拖进房内。”强奸后将其杀害,用几片硬纸片盖住尸体。“当天下午5点左右,从家里拿了一只麻袋,又回到水泵房,在外边徘徊到天黑后,把小女孩的尸体装进麻袋里,用自行车拖到二里沟村南灰渣坡下,把尸体从麻袋里倒出来,埋在了灰渣里。”侦查人员让赵带领,找到了第一现场,发现了李爱玲的遗物。(4)赵新华供述的第一犯罪现场及现场状况,显然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是内知证据,但却不具有细节性。因而,把内知证据概括为细节证据,是不科学的。
三、内知证据的作用
在所有的刑事证据中,内知证据对认定案情,具有重大意义。
1、内知证据能确定作案人。由于内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唯有作案人才能知道某一特定案情。因此,只要嫌疑人能准确供述只能为作案人所知的案情,那么,毫无疑问地可以确定其是犯罪人了。1954年7月17日下午6时,某公安局接到上川路286号居民殷凤兰报告:当天下午2时左右外出为其女缝制衣服,家中只留有8岁长女徐海莉一人。回家后发现,新钞26元及金戒指、红宝石戒各一枚被盗。徐海莉失踪。后在灶头发现徐的尸体。破案后,犯罪人单汇丰交待了犯罪经过及所窃财物,并将金戒指投入小河滨中。根据单的供述,找到了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作案,怎么会知道失窃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将赃物抛入小河滨,怎么能知道那里有金戒指呢。显然,这两个内知证据对确定单汇丰是作案人,起到了关键作用。(5)
2、与上述作用相关,被调查人的供述缺乏内知证据,一般可排除其是作案人。当然,这里并不包括那些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犯罪人。1982年8月3日晚,山东省滕县城郭公社东寺大队建筑队在荆河岸边沙滩施工时,挖掘出一具无名女尸。经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尸体已经腐败,面部模糊不清,上身仅带一乳罩,下身只穿一条裤头,赤脚,身上压着一块70余斤重的石头,颈部有掐压痕,腹中有五个月左右的胎儿。后经确认,被害人是滕东大队第六生产队的未婚女青年史克云,时年20岁。经排查,四队社员张宝俊有重大嫌疑。张在公安机关交待:我与史克云已相好多年,曾几次商量结婚,都因与妻离婚不成未能如愿。7月8日晚,史来到我家,约我一起出走,并讲如不随她走,她就去告发我的问题。当时我感到为难:走吧,手中无钱,妻子闹翻后如回了娘家,留下两个孩子无人照看;不随她走吧,又怕问题暴露。我即用花言巧语欺骗史,遂和好并发生了关系。史入睡后,我想离婚不成,结婚无望,史又要揭发自己的问题,感到走投无路,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深夜10时许,乘史熟睡之机,我将史活活掐死,然后用地排车将尸体拉到荆河沿沙滩内埋掉,并在尸体上压了快大石头。回来后,又把史的衣物等藏于寺沟内和养鱼塘中……公安机关遂将张拘留,提请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仔细审阅卷宗,感到认定张宝俊杀人的证据尚不完全确定,提出了几点疑问:(1)虽然张交待的情况与埋尸现场勘查及所掌握的案情事实基本相符,但此案匿尸现场情况已在群众中传开,张的交待尚不足以证明系张作案。(2)张交待杀人现场是在其家中,但经查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3)被害人衣物去向不明。虽然张先后交待了几个藏匿地点,但均查无所获。张既然承认了杀人罪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试论刑事内知证据》这篇优秀的“刑法”由知识宝库收集,来源于互联网和会员投稿,仅供参考和学习,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在确认获得著作人合法授权后使用。
知识宝库·论文范文 刑法知识宝库·论文范文 刑法 试论刑事内知证据
CopyRight © 2007-2009 www.5757.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宝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