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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
[时间:2008-10-29|作者:李小科|来源:5757.Net]
极权民族国家的命运──用罗尔斯“现实乌托邦”思想解读伊拉克战争
4月9日,巴格达在国内各方面专家并不怎么高明的预测中轻轻松松地落到美英联军之手,第二次伊拉克战争就这样在许多还没有看够热闹的国人们的极度失望中落下了帷幕。接下来自然该轮到众多伦理学家们发自己的不平和感慨的时候了。
结合美国过去二十年里在世界各地的斑斑劣迹,国内舆论普遍认为:它发动这次战争的实质就是为了伊拉克的石油和中东霸权,根本就没有什么正义性可言;它无视国际法,凭借其绝对的经济和军事优势,打着"核查"的幌子,绕过联合国肆意对一个主权国家动武,实乃地地道道的超强恶霸;所谓的"自由伊拉克"行动是对自由的滥用。这些批评从特定的角度看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不管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参战国家具有什么样的利己考虑,战争本身却给伊拉克提供了一个改进其政体的大好时机。回顾二战结束时,美国对德国、日本的军事占领,它终结了法西斯政权在这两个国家的统治,按照美国的政治模式对这两个被占领国进行重建。现在,不管我们愿不愿承认,今天的德国、日本、韩国人民享受着军事占领以前的从未有过的民主与自由,享受着远远超过伊拉克人民在萨达姆政权统治下所能得到的人权。
因此,对于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同志来说,我们也不妨从另外一个还不为我们所熟悉、还不太容易为我们所接受的观点来透视和理解这场战争。前不久刚去逝的美国思想家罗尔斯被公认为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哲学家之一。二十世纪晚期发生在西方社会政治哲学领域发生过三场大的争论,都是围绕他的思想展开的1,因此我这里就姑且尝试着用他的思想,尤其是晚年阐述的观点来审视伊拉克战争,以期为更全面地解读、认识和批判这场战争作一个引子。
在1999年,罗尔斯出版了继其《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之后的第三本力作《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2从内容上讲,《万民法》主要是对《正义论》中所提到的"国际法"(The law of nations)的重新思考,是对他在1993年发表的同名文章所做发挥和扩充。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主权国家的"弱势国家"概念,在此基础上表述了他所构想的、用于处理这种类型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八项原则,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社会─A Society of Societies,并把进入这种状态的社会称作"现实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罗尔斯的这些思想分别为当代的其他西方思想家,如哈贝马斯和吉登斯等所认同。从罗尔斯的整体思想构成上看,《政治自由主义》是关于自由宪政民主国家内部政治的哲学,《万民法》探讨自由宪政民主国家与其他国家间的政治哲学,从这个意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姊妹篇。由此而言,如果说《政治自由主义》是对美国社会政治制度及内政的哲学概括,那么《万民法》则在一定程度折射出了美国外交政治的精神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借用罗尔斯的思想观点来对伊拉克战争进行剖析,在一定程度上既能代表西方部分人的观点,更能反映大多数美国人的心态。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一如既往地采用他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寻求"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与政治原则时所设定的策略"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由于这两种设置(device)的遮蔽与过滤,在他设定的这种思想实验中,不同社会的代表们,理性(公共理性)地选择出用以处理民主社会与民主社会之间,以及民主社会与其它各类社会之间关系的八项原则:3
(1)人民4是自由、独立的,他们的自由和独立也为其它人民所尊重。
(2)遵守协定(treaties)和承诺(undertakings)。
(3)各人民平等,并是达成用以约束他们的协议的缔约者。
(4)遵守和履行不干涉的责任和义务。
(5)人民有自卫权,但没有以除自卫以外的其它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
(6)崇尚和尊重人权。
(7)遵守对战争行为所做出的一些限制性的条款。
(8)有援助那些生活在不利条件之下的其他人民的义务。这里的不利条件指阻碍这些人民拥有他们自己的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条件5。
从这八项原则出发,罗尔斯以一个社会是否接受和认可它们为标准,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分为三个类型五个等级:崇尚理性的自由主义"人民"(reasonable liberal peoples);合宜"人民"(decent peoples);6法外国家(outlaw states)7;为不宜条件或恶劣状况所拖累的社会(societies burdened by unfavourable conditions);乐善好施的专制主义制度(benevolent absolutisms)。8
以他对这个五种社会的具体描述比照当今世界上的国家,那些按照英美的"自由"、"民主"模式建立起来的国家,均属第一种社会即"理性自由主义人民"。那些虽够不上自由主义者的标准,但对其他人民并不怀恶意、不具有侵略性,且接受和认可"万民法"、尊重人权的穆斯林民族,可算作第三种社会。罗尔斯为此还专门创造出 "Kazanistan"这个词用来指称这种社会。今天类似沙特、科威特这样一些听命于美国意志的阿拉伯国家可以够上罗尔斯所说的Kazanistan了。虽然有许多国家在他这里对不上号,但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那就是,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和萨达姆政权下的伊拉克,肯定要被打入"法外国家"之列。
由于"法外国家"(而不是"人民")拒不接受和认可代表公共理性的人民(社会)所达成的"万民法"条款,它们会利用手中掌握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核武器或生化武器等,肆意攻击和侵略自由人民和全宜人民的社会;在法外国家中丝毫没有什么人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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