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逐渐兴起。主权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它的发展经过了一个由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否则高调的人民主权很可能成为暴政的口实。
[关键词]:主权 权利 公民 民族国家
引论
现代国家的发展经历了城邦、帝国到民族国家这三种形态,其中民族国家是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的。主权是民族国家的核心特征,主权学说的发展也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发展的。自从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创立近代主权学说,把主权作为国家的核心特征以来,它经过了一个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直至落实到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一个不断下落过程。
本文主要从民族国家兴起的角度来探讨主权的这一下落过程,布丹和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主权学说是一种君主主权理念,但它们打破了以前的君权神授的理念,促进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国思想家卢梭创造了近代人民主权学说,把君主主权发展为人民主权,促进了民主的理念与实践的发展。但是君主主权下落为人民主权之后,"高调"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否则高调的人民主权很可能成为暴政的口实。
一、主权学说的源起
(一)、民族国家的兴起
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在探讨国家的规模问题时,认为国家必须满足两个目标,一个是人身和军事的安全,一个是物质和经济的繁荣。关于最适宜的政治单位和最合适的国家规模的问题,人们一直进行争论,其中出现了三种政治单位,分别是城邦、帝国和民族国家。无论任何一种国家模式,只有其能满足"安全"和"繁荣"这两个目标时,它才能存在。1
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在那里出现了国家的第一种形态--城邦。城邦在初期能满足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安全和繁荣。但到了城邦后期,古希腊各个城邦的人口增长比较快,城邦内部的纷争不断,最著名的是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的争斗,同时城邦也面临着外部威胁,比如波斯和马其顿总是在觊觎着整个希腊,因此到古希腊城邦后期,城邦军事上的不安全和经济资源上的不充足越来越严重,其最终被马其顿所征服,以致到后来过渡到帝国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罗马人虽然建构了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但其也存在限度。它首先面临管理上的困难,它每征服一个地方,必须把防御线扩充到那里,这对罗马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提出严峻的挑战,罗马帝国最后也不能满足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了--安全和繁荣。因此,出现一种新的政治单位就是必然的,那就是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nation-state)是一个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的结合体,它在中世纪后期逐渐兴起。中世纪后期人们逐渐关注民族,人们就在民族的基础上建构了民族国家。就其规模上而言,民族国家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其面积比城邦大,又小于帝国,它希望避免太小和太大两个极端而呈现出一种折衷局面。就时间上而言,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统治单位已盛行了四个多世纪。当今世界上190多个国家都号称是民族国家。虽然随着全球化和所谓"治理(governance)"的出现,人们预言将会出现"世界国家"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会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现在还没有什么组织可以取代民族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国家依然在分配着各种权利和资源,依然是公民认同的主要共同体,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二)、布丹与主权学说
中世纪末期,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作为民族国家核心特征之一的主权学说也获得了产生和发展。从词源学的角度而言,"主权"译自sovereignty,来自拉丁文superanus,意思是"最高的",古希腊思想家亚理士多德已有主权的观念,而正式使用"主权"一词的始于法国思想家让·布丹。
布丹首先创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学说,第一次把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明确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没有主权,国家也将不复存在。布丹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2布丹认为主权完全不受法律约束,主权在时间上也是不受限制的,是永恒的;同时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3
布丹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除了君主政体,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他认为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没有特定个人发挥作用,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4这个特定的"个人"就是君主。布丹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当时法国模式的君主制国家乃是这种君主政体的典范。对内君主既能调和国内的种种要求,对外君主也可以进行征服。
布丹虽然认为主权者具有广泛的权力,但绝不是万能的,主权者的权力也面临着一定的限度,比如主权者应受制于神法和自然法、主权者不能侵犯个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人民的同意不能随意征税且更不能随意增加税收、主权者应遵守与人民订立的契约。
可以看出,布丹认为君主就是主权者,即他主张君主主权,这种理念推动了政治统一和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后来霍布斯发展了他的君主主权理念。
二、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一)、霍布斯论君主主权
霍布斯进一步发展了布丹的主权学说。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他认为主权是给予国家"整个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主权的内容包括订立规章、司法权、决定和平与战争、统率军队、任免官吏、征税和授勋等各项权力。霍布斯认为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就主权的至高无上性而言,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限制,即使是教会也不能限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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