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寻陪审制度的“脸谱”——人民陪审制的理性价值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英国发扬光大,使其司法体系在世界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并成为两大法系最显著的形式特征。但是,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和法律的日益专业化,陪审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整个陪审制度渐呈衰弱之势。尽管如此,陪审制度的优势却不容忽略,至今依然在美国历久不衰,这项历史悠长的司法审判制度究竟具有那些内在价值,究竟以怎样的“面目”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呢?
(一)司法公正的“旗帜”
“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1]陪审员的日常经验使他们能够判断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而陪审员以不同于职业法官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参与陪审,可以利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站在陪审员的角度来看,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是较为新鲜的,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会更重视分析案情,对证据和事实表现得更加细致、敏感。他们站在与法官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在使法律变得缓和之余,还考察法律是否赋有正义且充满人性。正因如此,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民主的“化身”
陪审制度具有政治民主价值,“陪审团被引入诉讼,最初而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实行对法官审判权的分割与制约,是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2]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3]它能让普通民众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专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正是这种民众的参与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使司法权力取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
(三)司法监督的“标尺”
陪审制度是一种有效、周密的裁判制约制度,具有权利制衡的价值。任何权利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是如此。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直接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对法官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能够促使法官端正自己的行为。其次,当事人愿意接受“和自己同类的人”的审判,心理上感觉司法程序和结果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因而更容易接受此类裁判。陪审员作为民意的代表,直接表达对判决结果的意见,使判决结果在政治意义上取得了正当性,可以使人民最深刻地体会到司法的全部内涵,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对司法过程产生信任,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
(四)传播法治的“使者”
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在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公民参加审判,和法官近距离接触,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对于公民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都是极有益处的。同时,在庭后能够宣传法律,塑造司法的良好形象,减少公民对司法的不满。英国近代司法史上的元老重臣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对陪审团这样评价: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800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二、培植陪审制度的“土壤”——完善人民陪审制的理性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一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强调:“中国法院制度改革变化的方向是更加民主、更加高效、更加独立、与社会的互动性更强。……中国新通过的陪审制度立法更是力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不仅要抓紧落实《决定》,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明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找寻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适合生长的有利土壤。
为更全面、客观地考证这项制度,笔者对武汉市7个基层人民法院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和统计:1、人民陪审员参与度较高,大部分能熟知审理程序及证据规则,但在合议中发表意见并被采纳的比例不高,只占52%;2、大部分基层法院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坚持执行,但实行追究机制的不多,只占43%,出现“监督空白”;3、保障及奖励机制实施较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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