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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实施的争议及思考
[时间:2008-10-29|作者:梅慧莉|来源:5757.Net]

内 容 摘 要
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功能,是保险业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在经历从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到地方立法主导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再到国家立法主导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完善。通过深入探讨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实施中在经营原则、归责原则、保险赔偿范围、受害人保护机制、强制承保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来源等内容方面存在的诸多争议,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一是确立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下的“微利”原则;二是确立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内的无过失责任;三是确定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的基本保障范围;四是明确保险人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注意义务;五是强化强制承保制度的执法力度;六是进一步明确强制保险费在交通事故赔偿基金中的比例及基金亏损补偿机制。

 [关键词] 机动车 强制三责险 制度 

一、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含义、功能及特征
(一)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含义
机动车强制三责险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是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散、转嫁交通安全风险的重要机制,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的功能
某项制度的功能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从性质上看,机动车强制三责险是一种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 。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实施使得保险可以借助国家法律的力量进行强制实施,这样能够进一步强化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所以说,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社会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却从功能上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属于一种准社会保险制度。
(三)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特征
与传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强制三责险制度规定的三责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公共政策性。强制三责险的各项立法,都是以保障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为本位,具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含义。二是强制性。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无特殊情况不享有合同解除权;被保险人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投保。三是法定性。强制三责险的内容必须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保险费率一般由保险监管机关依职权确定,保险经营者对该费率有接受的义务。四是基本保障性。强制三责险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通常只向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即强制三责险只保障交通事故伤者在紧急情况下“救命”的基本费用和亡者所必须承担的抚养人生活费。
二、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我国机动车强制三责险脱胎于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自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机动车用户自愿开办到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由地方主导到国家主导的过程。自1980年保险业全面恢复国内业务以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商业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产品,当时,该险种基本上属于自愿性保险。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1991年《道路交通处理办法》颁布后,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这一阶段,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推行由地方性立法和地方政府主导。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地方性立法和地方政府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渐显示出其局限和不足 :一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综合环境的配套和改善则相对滞后,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二是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大幅上升。原有的地方性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由于其效力层次低、覆盖面有限、赔偿标准不一、保障的随意性较大,难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这样,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逐步走到了国家立法和中央政府主导的阶段。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集中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根据《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保监会积极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
然而,由于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到国家、社会公众、经营主体等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从条例起草开始,对于几个重大问题的争议一直比较激烈。例如: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经营还是实行商业化经营;如果实行商业化经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从强制保险中获取一定的收益;是否应当确立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费用来源和管理问题等。目前,条例草案历经多次修改而未能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条例迟迟不能出台。
三、我国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实施争议的几个焦点
(一)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的经营原则及模式
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的经营原则实际上主要指的是该险种的费率制定原则,机动车强制三责险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的准社会保险,国际上许多国家采用的“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专营公司经营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其中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又分为代办式和独立经营式 。所谓专营公司经营即是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经营强制保险的公司,独家经营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等强制险种。而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则是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该险种的运营。其中代办式是指各保险公司仅作为受托人代国家经营该险种,不承担盈亏责任,仅收取代理费用;而独立经营则是由各适合的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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