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因此,国家有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不过,这种制度的建立,仍然有赖于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申报法律制度的确立。
3、对执行当事人应有法律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虽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司法腐败的原因,对于执行人员的消极执行或不作为因素造成的“执行难”以及执行人员的滥用职权的情形,执行当事人却十分无奈,我国的法律显然缺乏对执行当事人的救济。
事实上,民事执行行为已经很少涉及法律上的争议,对于这种执行完全可以由行政机关来完成。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负责执行的有关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就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行使索赔的权利,使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六、结论
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的剖析,作者认为“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我国现阶段立法上的先天缺陷造成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这部分法律缺陷进行弥补,构建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申报的法律制度;构建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民事案件的执行由行政机关来完成。这样,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i 摘自黄智勇《根治“顽疾”会有时》,《河南商报》1999年9月14日第7版。
ii 引自孙继斌《这起案件怎么这么难执行》,《百姓信报》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ii 引自王殿学《执行传票不规范 二十二个月不执行 被执行人比法官还急》,《百姓信报》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v 苑景会、杨铂、武传豪《自然人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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