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此处要澄清的问题无关,删掉它们,绝不是要图谋“断章取义”或者“从几个不同地方找来几个不同短语拼凑‘喻先生言论’”,只是不想无端浪费笔墨和读者的时间。特此说明。
⑥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部,新华出版社1985年中译本,267页,薛力敏、林林译。
⑦参见南风窗1999.8期《人民为何纳税》和社会科学论坛2000.11期《纳税人的权利》。
⑧如果在以所得税而不是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把纳税人限定在所得税交纳者之内,被否定掉纳税人身份的是这些国家国民中很少一部分人。但即使这样,仍然是不公正的。
⑨说到“偷换”,《反驳肖》中倒有很现成的例证。最有趣的是喻权域把我批评的对象由单数变成复数。就人权问题上被我批评的说法反驳我时,他先用一个“我和我所熟悉的人权专家都没有说过......”,再来一个“我们中国的人权专家”怎么怎么认为,然后就指控肖雪慧“把我们的话歪曲篡改成”什么什么了。然而我的文章在涉及喻权域时哪里用过复数?哪里说过你喻权域是“中国人权专家”?怎么一个三步跳,喻权域就成了“我们”,而且是“我们中国人权专家”?
⑩之所以用“纳税人意识”而不用我国通常使用的“纳税意识”,是因为后一说只强调公民要尽纳税义务,却不含有公民应享有权利的意思。我在《纳税人的权利》一文中提出,“纳税人意识”完整地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于一体,不仅意味着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还意味着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象样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有权要求政府低耗高效,因而有权对政府如何支出税款进行监管和质询。所以,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而脱离权利的“纳税意识”却还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连着一条脐带。
⑾参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北野弘久著《税法学原论》附录5。另须说明的是,该附录没注明作者也是北野弘久,但观点及行文与原论正文吻合,应该是北野本人所写。
⑿见马珂《在美国纳税有感》,载《税收与社会》2001年4期。
⒀⒁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57页,369-370页,陈刚、杨建广等译。
⒂⒃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第976页;798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吴文藻等译。
⒄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127-128页,三联1997年版,邓正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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