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的情况。而我国至今对农民征税一律按全年收入的5%征收。且莫说实际远远超出这个比例,即使征收额控制在5%,这个固定比例也极不公正。因为它既未考虑农民的贫富差异,也未考虑对维持生存的那部分收入的豁免。近年来,贫困地区农民负担甚至有加重趋势。许多地方,那些年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农户是躲不掉村、镇干部的上门追讨骚扰的,至于把无钱交纳的农民家中牲畜牵走,粮食扛走这种夺走生产、生存资料的事,也早就不鲜见了。但我国税法并未给遭此命运的农民以防御手段。好了,还是回到纳税人概念政治属性的辨析上吧。
喻权域承认的“纳税人”只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并“能提出纳税收据”的人,在我国,也就是税务机关要直接与之打交道的那极少数人,喻权域自己承认,他们不到成年人的5%。而另外那95%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承担了税负的人,在他眼里不是纳税人。如果这样的认识出自我国税务人员,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因我国税制缺陷而只限于同负有直接税义务的人发生业务关系,习惯上只当这部分人是纳税人,而不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员要同所有公民发生业务关系。喻权域局限于大有问题的中国税制下的税务员的业务眼光,否定95%以上担了税负的人的纳税人身份,这本身就很可笑,但他偏偏还在这个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毫无根据地宣称,交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是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他大概以为把这个说法安到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上面,这就叫“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了。而当我把通过消费等方式担了税的人视为纳税人时,揭示出了普通人被遮蔽的纳税人身份,并在此前提下揭示了两个重要的政治学问题:一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应是作为纳税人整体的人民与公仆机构的关系。我指出,“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上,‘纳税人’概念强调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纳的税在支撑、供养的事实,揭示的是人民用钱购买政府服务的真相。人民由于明了这一真相而普遍具有的纳税人意识完整地把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统于一体,这对于强化人民作为国家真正主人的意识,对于防止政府及其官员的自我膨胀从而防止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发生倒置具有特殊意义。”二是纳税人概念对于构成人民的每个个体的意义:任何个人都可以以支撑着政府运作的纳税人身份理直气壮地面对和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对纳税人的阐释,分明从头到尾都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反,喻权域所说的纳税人则分明局限在我国税务从业者视野内,所以凡未纳入税务机构直接业务对象的,就不算纳税人,尽管国家通过流转税从这些人口袋里照样拿走了一部分原本属人家的可支配收入。可喻权域一个张冠李戴外加倒打一钉耙,原本清晰的事实在他笔下就颠倒成我用“税务学中的‘纳税人’”偷换了“ 政治学中的‘纳税人’”。究竟谁在“偷换”⑨,谁在用“不诚实手法”呢?
三、 什么说间接担税者也是纳税人?
我和喻权域争论的一个焦点是承不承认间接担税者也是纳税人。喻权域根据承不承认这一点来划分什么政治学中的纳税人与税务学中的纳税人,此乃无稽之谈。前面的论证已充分证明,纳税人天然的就是政治性的,根本没有什么纯税务学的纳税人。此处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为什么必须承认间接担税者的纳税人身份。
首先,这是基于对一个重要事实的尊重:国家财政收入乃由直接税和间接税共同构成。但两种税之间一个重要差异使间接税真正担税者处于不利地位。纳税义务人和实际担税人在直接税中是统一,在间接税中却是分离的。这种分离使得一些间接税在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其实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其所纳税负最终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所以最终承担了税负的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他们同纳直接税的那部分纳税人一同充实了使政府得以运作的国库收入。鉴于此,即使在所得税成为主要税种的国家,不承认间接税的真正担税人是纳税人也有违公正原则,在我国不承认他们是纳税人就更不公正。如前所说,我国税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这种按商品和劳务流转额征收的税,包括增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我国对商品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殖税,这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税,基本税率高达17%,它们最终是要落在消费者头上的。部分消费品不仅征收增殖税,还交叉征收消费税。至于不征收增殖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文化体育、服务业等)则征收营业税。我国流转税所涉范围之广,任何人不遇上这种就碰上那种,可谓从生到死都在无形中担税,然而,担税者的纳税人身份却被隐在了流转额背后。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流转税对实际担税人来说毫无透明性,以至于连人们纳税的事实也被隐去了。正因为间接税具有对纳税人身份的遮蔽性从而具有对人们“纳税人意识”⑩的遮蔽性,西方各国过去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的税制曾遭思想界尖锐批评。据约翰.密尔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介绍,在19世纪英国人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争论中,支持直接税的人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观点:在直接税制下人人知道自己实际纳了多少税,如果所有税都是直接税,人们对税收的感觉会比现在强烈得多,在使用公共支出时就肯定比现在节约。当代日本著名税法学家、“北野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更是系统剖析了间接税弊端,尤其是它的政治后果。指出,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他根据宪法原理对间接税作的考察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民主权原理和和平主义原理的考察。就前一考察,他指出,“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种国民主权原理的理念在间接税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从和平主义原理出发的考察,与19世纪英国争论中的看法相似,认为直接税是增强人们“税痛”和“税意识”的法律制度,且能从法律上保障人们作为纳税人的地位,“所以具有阻止租税国家中‘大政府’和‘军费大国’出现的机能”。他的结论是,“最好能形成一种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租税体系。间接税在理论上应处于补充这种直接税体系的地位。”接下来揭示的是大幅度消费税的政治后果:“只要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⑾直接根据个人所得课税的所得税恰恰相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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