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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自由主义对社群主义挑战的回应
[时间:2008-10-25|作者:顾肃|来源:5757.Net]
)。赞同维持这些群体的因素有:种族偏见或仇视,来自保持其传统、"回家去"的压力,有限的个人流动性,族群认同的持续的重要性,族群可见的外观。

人类一直存在着族群和谐或同质性的理想,包括共和主义的理想,希望其公民除了构成政体或城邦成员的认同特征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认同特征,即只认同于共和国而不维持其族群特征;同化主义或统一主义的理想,少数族群必须服从主流社群的认同特征,同样不再强调自身的族群特征;多合一理想(也就是美国的理想),即整体文化是不同亚文化的大熔炉,或者仍然保留了亚文化,但存在一个主导或中心的文化,如美国的"色拉盘"的比喻。诸如此类的理想一直吸引并鼓舞着志士仁人们为族群和谐而奋斗,他们希望种族和族群的差别不应成为冲突和悲剧的根源。

但这仅仅是族群和谐或同质化的理想,还有一些理论家包括自由主义者公开承认文化多元论,认为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但文化多元论不仅不排斥而且有助于族群和谐。这包括弱多元论与强多元论。弱文化多元论的前提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政治与公民权利,它强调非歧视的政策,官方鼓励并保护相互容忍差别的政策。可见弱多元论坚持公民平等,同时要求族群间无论强弱均不得相互歧视,而且必须容忍生活方式的差别,求同存异。这种多元论主张保留一个单一的公共领域,其中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同时在私人事务中对多样化保持宽容。它实际上认可一种文化的自由市场,各种文化相互竞争,根据其所获得的认可和支持而生存。当然,最终结果是否会出现弱者更弱,强者更强,则是这种弱多元论所不予计较的,一切听由文化的竞争结果而定,因此它并不专注于提升少数派的权利。

强文化多元论则有所不同,它强调少数族群的权利,认为应当采取一些积极的公共步骤以保护各个特殊族群的权利。这就包括对于少数族群的特殊政策,比如在法律和经济层面采取一些有差别的分配方式:减免负担和特殊的优惠;在政治和宪法的层面则实行合作主义,如承认特殊族群在政府结构中所拥有的地位,即给特定的少数族群预留政府职位。这是一种合作行会式的民主体制。当代的一些自由主义者赞同强文化多元论。如吉姆利克在《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一书中认为,文化上的成员资格是一种首要的社会善(利益),因为它是选择和认同的情境基础。因而需要对平等原则实行(基于少数族群权利的)某种补充或修正,使得一种文化上的少数派之处于相对劣势的成员能够也享有这种平等权利。举例来说,如果少数族群操持不同于多数人的语言,他们就不能在一般学校里受到正常的教育,这时候就应当实行某些特殊的补偿措施,如设置可使用专门语言的学校,或者开设专门语言的班级。还有为某些特定的少数族群学生降低入学的录取分数线。这实际上就包含有某些逆向歧视的意思,即与矫枉过正的原则来处理习惯的或传统的方式,以补偿某些特别的少数族群。

这就是一种强文化多元论,即不只是提倡一般的平等权利,而且在措施上有所倾斜,因而是古典类型的自由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却是当代一些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其推论显然包括在人口、婚姻、教育、语言、文化保护、维持传统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均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但从社会的总体效率上讲,也许会导致至少是短期内的某些损失。这就是平等与效率的现实矛盾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人们对此提出的质疑主要在于,一种文化的特征究竟是天赋的还是人们的野心造成的?而且在自主与群体成员的特征两者间也可能存在紧张关系。如果以提供选择的状况来评估不同的群体,那显然有些群体比其他的更有价值。这就存在着实际操作上和道义上的新的不公。吉姆利克看来认可这种强多元论,但也看到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因而认为关键是在一个族群的外在保护与其内部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自由主义者一般都主张文化多元论,其理论基础仍然是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既然尊重个人权利是最根本的,则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族群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有些自由主义者甚至要求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特别的补偿。针对像加拿大魁北克的法语区族群这一特例,这后一种立场的自由主义者甚至与泰勒这样的社群主义者存在某些相似的政治立场,但其立论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泰勒是对特定社群的价值本身的肯定,而自由主义者则是从个人平等权利的自然延伸,两者用于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不同的。所以泰勒把普遍主义的标准政治与差别对待的政治作了对比,试图说明两者间的差别。我们也可以看出,自由主义者所能够容纳的对不同群体的区别对待是以个人间的平等为基础的,因而所能够容忍的群体间的差别是相当有限的;而社群主义者则立足于特殊主义,认为群体间是不可比的,因而对不同群体或社群区别对待的程度并无什么限制。

自由主义者质疑社群主义:难道对个人只应当从他们的群体认同、而不是从某些关于他们自己的显著和重要的事实来予以承认吗?群体是否只有一种认同特征?如果要认识的只是这种具有单一特征的群体,那么能不能说所有这样的群体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或平等的)尊重或承认?还有,多样化的价值究竟是内在地还是工具性地导致各组成的亚文化的相互促进呢?这些都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质疑,他们的最后答案是,个人权利和特征仍然是最基本的,群体特征是一种识别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更不是最根本的承认特征,尤其是在生活方式日益变化的现时代。

德沃金等自由主义者强调,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可指认的、实在的,群体权利最终只能落实到个人权利,否则就是浮虚的。自由主义者针对社群主义者关于群体拥有同等真实权利的观点,一再重申这样的质疑:到底是群体还是个人(或者群体的一个个成员)才真正拥有权利?他们从规范论的角度反复声明,把权利赋予群体是成问题的:一、群集的实体能够成为权利的持有者吗?显然不能,因为群体不可能是法定和道义权利的承担者。二、我们如何平衡群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呢?显然,最终的承担者只能是一个个的个人,否则就无法权衡。三、群体不时地发生变动,由这种多变的实体来持有或承担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尽管也发生心理的变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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