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构成要素"。[4] 这里所说的集体产品即是指其本性属于公共的产品或利益,其一人可得,则公共全体可得,如清洁的空气、国防等,甚至还包括一种宽容的社会氛围,也就是包括我们通常说的文化条件或软环境。国家的至善论即是认为人们有责任互相提供个人自主得以维持的文化条件,而国家在实现这些责任时使用强制权力也就有了正当理由,当然,自由主义者这里仍然说的是最小的暴力,而不是滥用强制权。"由此推论,一个承担了促进其公民的自主这一责任的政府,只要其法律只是反映并创立其公民的具体的基于自主的责任,那就有权以强制为基础来重新分配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及其他类型的服务。"[5] 在此意义上的政治行动是至善论的,因为国家必须基于对哪些选择是有价值的问题所作的判断来行动。至善论的前提是有一个最高最完美的目的或善,一切其他的目的或善以此为基准。自由主义者一般不接受至善论,但拉兹这里的自由至善论仅仅指国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最小暴力来维护公民自主的文化条件,而不是对其他任何具体的文化问题作价值判断,否则就违反了关于国家(政府)与信仰(宗教)分离的基本前提。
二、国家中立与公共善
自由主义者不同意社群主义者关于政体应当是由单一公共善整合的亚里士多德式政治理想,坚持认为政体不能是一种社群,因而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这就表明自由主义者一般不接受至善论,特别是社会至善论。所谓国家中立,也就是要求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必须在不同的善的观念(及信仰)之间保持中立,不提倡一种善而反对另一种或另一些善观念。正如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吉姆利克(Will Kymlicka)所指出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6] 而自由主义的一些批评者则把国家中立论与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吉姆利克认为这些批评是对罗尔斯的误解,但他本人则提出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解释。
在吉姆利克看来,一种基本的区分是结果性的中立与论证性(程序/目的)的中立。"第一种要求政府政策的结果保持中立;第二种要求论证政府政策时持中立立场。"拉兹认为罗尔斯持有结果中立论,但吉姆利克认为并不尽然,因为罗尔斯理论中的两个信条表明他不会同意结果中立论。一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将必然具有非中立的结果,如言论和结社自由使得不同的团体追求并公布其生活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生活方式都是同等有价值的,某些方式在吸引或维持追随者方面存在困难。由于个人可自由地选择相互竞争的好生活的观念,公民自由便具有非中立的结果--看来它们创造了理念的市场,一种生活方式在此市场上的表现取决于它能为可能的追随者提供的善或产品的类型。因此,在自由的条件下,令人满意的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将会驱逐那些没有价值和不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7] 这就是说,吉姆利克坚持存在这样的政府政策,它执行的结果是非中立的,但它的论证或目的却是中立的。显然他能够接受此类论证或目的中立而结果不中立的政策。
可见存在着不同的中立方式,自由主义者对其的论证也有所不同,但平等的前提是基本的论据。自由主义者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实际欲望而不是国家认为个人应当具有的欲望。实际愿望与理想毕竟存在着距离,即使是国家也不能把自己的理想强加于公民,即强制推行自己的理想而忽视其公民的实际愿望。德沃金则强调,自由的平等理论假定,政治决定如果是可能的,就必须独立于任何关于好生活的特定的观念或是赋予生活以价值的东西。"由于一个社会的公民的观念各不相同,政府如果喜好一种观念而排斥另一种(或者是因为官员认为一种观念是内在地优越的,或是因为一种观念由更多的或更强大的团体所持有),那就不会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自由主义的内在道德是关于平等的理论,它要求在对生活有价值的不同理论之间保持中立。[8] 拉兹则强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反复坚持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试图评价关于善的不同的观念之相对的优劣,认为"好生活的理想之实施与促进尽管本身具有价值,却不是政府行动的合法的事务……政府行为应当对好生活的理想保持中立。"[9]晚年罗尔斯也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反复强调中立的、自由站立的公共理性是超越任何具体的善的观念的,因而为中立的国家政策提供了证明。
自由主义者关于国家中立的另一个理论前提是自由或自主对善的优先性。自由地生活要比按照善的观念来生活更为重要。吉姆利克提出了所谓"认可的限制",即非中立的政策是自我毁灭的,因为这些政策让人们过自己不能认可或同意的(因而是无价值的)生活。至善主义的非中立国家的代价即在于,它是压迫性的和侵犯性的国家;它导致不同团体间因冲突而出现的社会不稳,因为此时的善已经进入政治议程,或者说,"国家至善主义提升了与之相关的独裁体制的可能性"[10];它还有犯错误的危险,因为官方的善的观念并不比任何个人的善观念具有更好的基础,官方与个人一样有可能出错。官方若垄断了一种思想或信仰,有可能比较高明,但也可能极其荒唐(如纳粹政权);倒不如市民社会多种信仰和善观念并存,倒还可以有个互相竞争和牵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全盘皆错的局面。更重要的是,自由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不会退化,而会不断进步。
三、文化多元论
当代文化多元论与所谓族群和解问题联系在了一起,尤其是在像美国、加拿大等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从古代希腊开始,政治哲学家即已设定社群的民族或族群的同质性。但现代国家大多不是单一民族组成的,因而也就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族群和谐的问题,由此而发生了领土分裂主义与统一主义的冲突。与多民族国家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存在着具有明显特征的稳定的群体,其成员及其他群体的成员均可以借助于共有的种族、宗教、民族性、语言、文化或历史而识别他们(比如印弟安人、加拿大法语区的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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