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群体性矛盾增多。社会转型期不少利益矛盾都是存在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因此,一旦出现利益矛盾,就不单单是个体性利益矛盾,而是群体性利益矛盾,这种群体性利益矛盾,往往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增多。特别是很多矛盾都是由于政策性因素所引起,涉及的对象也往往是一个群体,他们住在同一地区或在同一单位,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比如,企业倒闭破产、职工下岗待岗、拖欠职工工资、打白条、农民负担过重、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医保改革等,这些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或煽动下,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是矛盾对抗性增强。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来说不具有对抗性。但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使得人民内部的经济差距急剧扩大。这首先引起了矛盾主体强烈的心理失衡,为矛盾对抗程度的加大提供了主观条件。而在客观上,利益差距的扩大确实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当人们在物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得不到妥当处理时,容易向对抗性的方面转化,造成公开的冲突。如上述群体矛盾就极易以停工、罢课、集体上访、也可能因财产纠纷、资产分配、土地使用等问题,爆发激烈的纠纷和暴力冲突。而在一些“天高皇帝远”的偏僻农村,素质极低的村官常常横行乡里,激起民愤,酿成恶性对抗事件。概言之,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性 较过去更为激烈。
四是处理的难度增大。社会流动加快了矛盾的传播速度,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群众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有些矛盾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难度大。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2、建立利益诉求通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我们党把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就已经表明把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纳入到制度建设的框架之中。十一五期间使我国利益分化加剧的时期,我们必须加快建设起合理的、合法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有效地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升级。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认为党是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党长期以来调节人民的利益的方法是:一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二是靠政策解决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
一是要从法律上肯定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的正当性。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思想观念,好像一提起个人利益,就具有不正当性,一要求个人利益就会侵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就为一些地方和集体以发展集体利益的名义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如强行搬迁,强行圈地等。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制度上保证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遏制政府或机构的侵权行为。
二是完善和发挥社会利益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现代社会中的利益组织一般具备三个基本功能:一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二是协调利益主体与市场的关系,三是充当利益表达的工具。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公众缺乏畅达的利益表达渠道,就会转向制度之外去寻找,从而酿成政治上的动乱。因此,为减轻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动荡,我们必须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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