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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自治性质的重新探讨
[时间:2008-10-28|作者:刘娅|来源:5757.Net]
;     对这七项工作进行分类,可以发现它们并非都是自治事务而是包括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和自治事项三大类,其中行政事务占据了居委会工作的主要方面。对此,如果居委会没有行政能力和行政功能,或者说居委会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话是难以承受和完成的。

      相形之下业委会工作主要集中于业主自治事务。其中包括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涉和签订合同,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召集业主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以及配合公安机关搞好社区内治安等工作。

      从工作优劣的监督来看,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必然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以及权力机构的监督制约。如业委会受《条例》的约束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业主大会的监督,如发生违法行为,业主大会和政府部门可据《条例》追究业委会的法律责任。 然而类似约束《居委会法》的条款里找不到,可见的是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生活补贴由政府规定并拨付,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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