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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自治性质的重新探讨
[时间:2008-10-28|作者:刘娅|来源:5757.Net]
代表性体现

法律没有规定代表性需要,

实践中也缺乏代表性体现

代表业主与物管企业交涉、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监

督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保管涉及重大利益的资料等

对委员要求

遵守法律和政策、办事公道、

热心为居民服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因此,从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考察,居委会委员缺乏与社区与居民的直接权利义务的关联和代表性;而业委会成员无论对内与对外都具有来自业主、服务业主、代表业主的代表性,其行为与业主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与利害关系,体现并表达着他们的诉求和愿望。

      三、工作职责的比较

      判别居民自治组织的第三个方面是考察其工作职责。一个民间自治组织的工作职责应是自治事项而非包罗万象,工作优劣应依法受其权力机构和政府监督而不是超越其上,与其他群众组织发生工作交往应是平等法人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

      从居委会来看,法律赋予其工作内容有七项: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对居民履行义务和爱护公共财产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或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青少年教育;以及开展社区服务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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