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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自治性质的重新探讨
[时间:2008-10-28|作者:刘娅|来源:5757.Net]
;   居民自治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自我管理”,而实现自我管理的首要条件是居委会委员来自本辖区或已在辖区内居住一定时间的居民,这是考察组织是否代表全体居民诉求与利益、是否居民自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居委会法》虽然规定了居委会成员应当选举产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办事公道并热心为居民服务, 但是没有规定居委会委员必须来自本居住地。换言之,法律回避了居委会成员的代表性问题,而回避的原因是现实中相当多居委会委员非本辖区居民。大量非辖区居民当选居委会委员的事实,一方面反映居委会产生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表明其缺乏代表辖区居民的代表性。当一个自治组织其成员不是来自于自治区域内部,如何实现居民自治,又如何代表居民、代表居民的诉求和自治利益?显然是难以做到的。

      相比之下,业委会成员较好地体现了居民代表性。首先,业委会成员来自辖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这就保证当选成员来自共同体内部;其次,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必须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并为业主保管涉及重大利益的资料等; 而做好这一切,业委会委员必须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然而,这些正是其代表性的充分体现。

表二:委员代表性比较

 

比较

居委会委员

业委会委员

委员来源

无所谓是否本辖区居民

必须是辖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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