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法》虽然规定了居委会成员应当选举产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办事公道并热心为居民服务, 但是没有规定居委会委员必须来自本居住地。换言之,法律回避了居委会成员的代表性问题,而回避的原因是现实中相当多居委会委员非本辖区居民。大量非辖区居民当选居委会委员的事实,一方面反映居委会产生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表明其缺乏代表辖区居民的代表性。当一个自治组织其成员不是来自于自治区域内部,如何实现居民自治,又如何代表居民、代表居民的诉求和自治利益?显然是难以做到的。
相比之下,业委会成员较好地体现了居民代表性。首先,业委会成员来自辖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这就保证当选成员来自共同体内部;其次,条例规定业委会成员必须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并为业主保管涉及重大利益的资料等; 而做好这一切,业委会委员必须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然而,这些正是其代表性的充分体现。
表二:委员代表性比较
比较
居委会委员
业委会委员
委员来源
无所谓是否本辖区居民
必须是辖区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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