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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08-10-31|作者:杨立雄|来源:5757.Net]
系,反之,则越趋近于弱关系。在内地城市,农民工更多的是生活在一个熟悉的社区环境里,社会网络更接近于核心圈;而在沿海发达城市,农民工远离家乡,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区里,社会网络趋向于核心圈边缘。这种区别从农民工遇到困难时首选的求助对象可以反映出来。传统社区的农民工一般首先向家人求助,其次求助于朋友老乡;而在现代社区,首先求助的是朋友老乡,其次才是家人。这表明,内地城市中的农民工明显表现出强关系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向外扩张的关系逐渐变弱。但是沿海发达城市却不同,弱关系(朋友老乡) 在解决困难中的作用要高于强关系(家人) 。这两种情形均表明,农民工在组织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依靠自身能力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代替了社会保护的部分职能。     社会资本在农民工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城镇政府往往把解决本地居民的工作问题作为重点,所以,农民工进入城镇后,很难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服务。而市场化的服务网络体系不完善,服务也不规范,甚至打着为农民工找工作的幌子骗取农民工钱财,使农民工丧失了对市场的信心,因而只能依靠自身的社会网络体系寻找工作。蔡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省内迁移者和跨省迁移者的就业信息是通过住在城里或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亲戚、老乡、朋友获得的,通过“一带十、十带百”的方式,形成具有一定血缘关系或者乡土关系的“聚落”,“复制”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深圳市出租行业的现状证明了流动网络具有动态的自我延续的特征(深圳市的出租车司机80 %以上来自湖南省郴州市,绝大多数是由亲朋好友带出来的) ,北京的“浙江村”、“新疆村”和“河南村”均表明了流动的乘数效应,高校里的打印行业垄断表明了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全国高校里的打印、复印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湖南省新化县) 。     高度异质化的社会导致了农民工在其身份转换过程中与外界的冲突增加,其社会资本和行动网络均停留在传统社会(原来生活的农村) 里,而在城市由于缺少可利用的组织资源,导致农民工只能求助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而这种网络资源由于其非开放性和松散性等特征,在与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在发生损害农民工利益的情况下,要么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要么寻求非法组织的庇护,以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利益表达渠道阻塞、全球化与福利竞赛——农民工社会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将近40 %的农民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少数企业的试用期限达到半年,甚至半年以上;在招收农民工的企业中,超过1/ 4 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劳动时间超过8 小时的农民工占52. 9 % ,有些甚至超过12小时;有近一半的农民工每个月不能保证4 天的休息,甚至有相当多的农民工每月没有休息日。超过1/ 3 的农民工延长工时或在节假日工作不能得到更高报酬。20 %的农民工在最近的半年里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只有不到40 %的企业或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女性在怀孕期能得到特殊保护的也只有40 %。这种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自身力量的弱小决定了农民工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政治是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所有的政治行动体,包括选民、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利益集团、政党、官僚体系和政府,都和在市场中一样,在政治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前提条件是利益方要有足够的力量,有机会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利益的分配,并提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政策和方案。在传统政治格局里,国家、资本、工会分别代表了三方利益,国家处于中立地位,调和资本、劳工的利益,三方处于旗鼓相当的地位,达成利益均衡。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 传统的“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产业关系模式逐步解构,资本一方的力量在增强,而传统的、以制造业为基础的、具有强大力量的产业工人联盟在新技术面前逐步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同资本一方结盟,则劳工只能处于被主宰的地位。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工会组织、中国政府和资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不可能形成“资本—国家—工会”三方制衡的结构。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资本一方的力量迅速增长,而工会的谈判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目前,我国工会组织还没有完全向农民工开放,农民工缺少代言人。2005 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深圳市的调查表明,超过一半的农民工回答企业没有建立劳动争议委员会,还有1/ 4 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单位是否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近一半的农民工回答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超过30 %的农民工回答不知道,甚至还有农民工问工会是何物。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向农民工敞开大门,超过85 %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会,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在成都市的调查表明,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靠的组织不多。只有30. 6 %的农民工回答企业建有劳动争议委员会;24. 3 %的农民工回答建立了工会组织,得到过工会帮助的人只占23. 1 %。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很少求助于工会(在成都市的调查中,只有6. 3 %的人才会选择工会,深圳市的这一比例为8. 8 %) 。当资本与劳工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特别需要政府一方的公平裁决。但是,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地方上逐渐演变为“唯效率”论,甚至“唯GDP 主义”,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官员的唯一指标,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责演变为“政府公司主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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