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告诉我们的,并非只有当事的高层决策者和受清水江污染影响的利益相关人,还有第三方隐藏在幕后,这第三方就是一些与本来被置于高层决策者议事日程之上并有望得到处理的问题有利益相关的人,但因为高层决策者的偏好和优先序列的改变,而使得其问题被搁置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而且,这样一种处理方式随意性太大,不能形成关于问题处理结果的稳定预期,容易激励“投机行为”。而且,常规事务得不到正常渠道的解决,而任其恶化酝酿成大的突发事件才有领导重视,才能解决,那我们的政府就真的变成一个“问题”政府――出了问题才出现。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常态的处理区域公共问题的机制,而不应寄望于中央政府的运动式干预。
二、治理区域公共问题的基本逻辑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我们需要一种常态式的机制来解决区域公共问题,而不能将治理所有区域公共问题的希望寄托于中央政府的关注。我们把现实中出现的各种跨越行政管辖区的问题――如某地的环境污染对其它辖区带来的影响――看作是一系列的公共事务,无论具体微观地看这类区域事务的差异性有多大,但透过细节上的差异而从这类问题的本质上来看,它们都属于区域公共事务,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靠受到该公共问题影响的人所组成的集体的共同努力。对这类公共事务的解决,我们将之理解为是一种提供公共品的过程,这一公共品可以是某种物品,如某一群居民决定共同出资修某一地段的公路;也可以是某种服务,如某一社区的居民决定共同出资请保安来提供安全服务;还可以是某种制度安排,如受到河流污染影响的三个行政辖区达成某种协议按一定的分担比例共同提供一种污染处理设施。以公共问题为基本核心,我们据此来分析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逻辑。
(一)区分供应与生产
在治理区域公共事务时,我们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公共品的供应和生产[8].生产(production)是指公共品得以成为存在物的物理过程,而供应(provision )则是消费者得到该存在物的过程[9](导言P4)。由于公共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由市场来供给必然会带来“搭便车”问题,带来公共品的供给不足,因此消费公共品的公民不能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所需要的产品。为此,需要有一个组织来将对某种公共品有共同需求的公民组织起来,寻找能够生产他们需要的公共品的生产单位,并在该群体中分担该公共品的成本。这样,该组织就成为一个供应单位。这种供应单位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间自治性组织。政府作为供应单位的实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公民通过向政府缴纳税收而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园、桥梁、路灯等。当政府自己负责生产这些公共品时,它事实上是同时作为生产者与供应者双重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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