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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评析
[时间:2008-10-29|作者:何包钢|来源:5757.Net]
一 引 言

 

  正义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甚么是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代政治哲学、政治理论中,正义问题依然是其中重要的内容,而哈佛大学显然成为当代研究正义问题的重镇。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John Rawls)、诺齐克(Robert Nozick)、沃尔泽(Michael Walzer)同出于哈佛、为该校教授,他们分别发展出各自的正义理论。在汉语世界中,对于前两位所做的译介与研究比较多,相较而言,人们对于沃尔泽的正义理论的关注就少一些。本文旨在评析他的正义理论。

 

  一个人的生活经验、政治态度与政治活动等,对其学术思想与理论研究之取向总会有这样那样、或深或浅的影响,沃尔泽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在这里先指出这一点应该说是恰当的。沃尔泽是一位以反对美国侵略越南而著称的社会活动家1,他坚信非暴力抵抗才是改变世界的主要方法。与此同时,他也是西方左派阵营中的坚定份子,坚持并发展出一种所谓的社会主义的自由理念2。

 

  如果以一句话来表达哈佛这三位名家的正义理论,那么可以说,\"自由平等的有秩社会\"是罗尔斯思想之核心所在,\"乌托邦之社会理想\"正是诺齐克正义理论所寄托的,而沃尔泽所精心构画出来的理想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一种物质与社会资源如金钱、地位、权力可以统治与支配一切--则是他发展正义理论所系的目标。他试图寻找一种可以避免屈服的方法,并且试图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哪些方面可以说是已经平等的?我们通过何种方法可以争取到平等?如果说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人的争论焦点在于国家是否应该接受和贯彻分配正义原则方面,那么罗尔斯与沃尔泽的论争就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可以贯穿于各个领域的正义原则。对此,罗尔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应用于政治、经济、法律与伦理等领域;沃尔泽的回答则相反,他认为各个领域各有其自己的正义原则。

 

  沃尔泽与罗尔斯之间的分歧在于他们采用不同的方法论。罗尔斯所发展出的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假设性的契约方法;沃尔泽则比较偏爱于社群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历史与文化的特殊性3。沃尔泽主要采用的方法是\"解释\"--一种哲学探究的方法、一种社会批评的方法4。所以,他不赞成罗尔斯的方法,认为他的\"无知之幕\"剥夺了在原初状态下的\"立法者\"的特殊知识,其结果使得他们变成彼此之间没有差别、没有个性与没有特点即同质的人了。因而,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原初状态下的各方面相互讨论或各自与自己交谈都没有区别。这样一来,一个人与他自己交谈就可以了\"5。

 

  下面我们主要评析沃尔泽正义理论中的多元正义论、简单平等与复杂平等、正义战争等思想。

 

  二 多元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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