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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民主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08-10-25|作者:张明杰|来源:5757.Net]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和前提。若没有环境信息披露和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若发布的信息不能确保公众周知,公众参与就是一句空话。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既有自身特色,又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遍规律。了解信息公开的历史和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动和完善中国环境信息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信息的概念                信息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因为政府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数量巨大,可以说政府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源。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民主的保障。           从政府本身的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愿意公开信息,法藏官府,秘不可知,保密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自由裁量的便利。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在于保密文化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说人民有权利获得政府信息。理由如下:第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因此,人民必须有一定的途径了解政府是否适当、完整地执行授权的目的;政府必须公开政府信息,接受授权者的监督。第二,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监督的重要性。第三,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政权行使应当是公开的。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了解权。它首先是作为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在1945年率先使用了“了解权”一词。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肯特·库柏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了解权,并建议将了解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没有知情权,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1、信息公开的首要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是公众了解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通过了了解政府信息,人们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           2、保障个人权利。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个人就不能获得有关信息,甚至对自己权利的状况,如有什么权利、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有救济的途径等,都不了解。           3、促进经济增长。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而政府却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市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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